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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微电子算什么类(公务员考试微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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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微电子算什么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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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微盘

湖南省考公务员报名时间、条件及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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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微笑

一、静态:包括服饰和妆容1.服饰很多同学都会问“老师,我马上就要面试了,我应该穿什么?”在这里建议大家服装的选择要符合自己的形象气质,既要表现出有教养,又要表示出对考官的尊敬。男生的最佳面试服装是西装,但绝对不是只能穿西装,应以能够体现自身优势,增强自身沉稳、内敛的气质为主要目的。尽量以简单稳重的造型为佳,颜色以深色为宜。如果是西装,在去除袖口商标的同时要注意西装的第三个扣子不需要扣上。但是如果是只穿衬衫,就要考虑是否系领带,就算真的系领带也要注意佩戴领带夹,以免问好鞠躬的时候领带前倾。对女生着装而言,职业化的套装搭配中跟的皮鞋会让人看起来精明、干练、成熟,会给面试人员留下比较职业的印象,但切忌穿超短裙或黑色网袜入场。整体的服装搭配要遵循简单原则,一般身上的着装颜色不超过三色,佩带的首饰以式样简单、数量不超过两件为好。2.妆容妆容的总体要求是端正庄重、修饰避人、整洁干净、简约朴实、得体自然。男生需要注意的是发型发式要求干净利落、整洁自然。基本的要求是“前发不覆额,侧发不掩耳,后发不过领”。应养成每天修面的好习惯,保持干净整洁,不蓄胡须、鼻毛不外现,口无异味。女生,淡妆和合适的发型是有必要的,因为化妆可以使自己增添信心,合适的发型可以增添自己在考场中的魅力,同时也充分展示对自己和对他人的尊重。女性可以烫发,但要给人稳重感,不要太前卫或轻浮。此外需要提醒考生的是面试时应保持手部清洁,不蓄长指甲,不使用醒目的甲彩。建议考生面试时不要使用香水。二、动态:包括考生的行为举止和仪态。1.行为举止要求考生对面试考场的基本流程进行了解,主要包括进场时的敲门、关门,问好、致谢,移凳、入座,开始答题,离场等方面。具体操作为:(1)进场:如果门是处于关闭状态,工作人员未开门,考生应敲门,敲门的动作自然、声音清楚就好,敲门声太大或太小都不合适。得到考官“请进”的允许后,考生进入考场;(2)问好:考生抬头挺胸稳稳地站在考官面前,手自然的垂放在裤线两侧,避免给考官一种怯生生、拘谨、不自然的感觉,眼神坚定地、简洁地与各位考官大声问好。稳妥起见,一般说“各位考官好,我是1号考生”,然后以鞠躬、点头或是微笑的方式表达对考官的尊重。(3)入座:得到考官的许可后方可入座。入座时动作要干练利落,面带微笑,给人大方得体的感觉。入座之后,要“站有站相,坐有坐相”,端正坐姿,把握好身体与桌边的距离、眼睛与桌面的尺寸以及手臂的放置比例。坐在椅子上要挺胸抬头,表情自然,两肩打开,双手平稳的放在考桌上,两脚平落地面。(4)开始答题:在答题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自己和对手面对的是一样的题目,因此无论碰到简单的还是难的题目,考生要做到镇定、从容面对。答题中绝对不要有玩手、抖腿、抿嘴、吐舌头、眨眼睛、推眼镜等小动作。细微之处考察人,所以考生要注意在考试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答题时语速不要过快,掌握好节奏,不急不慌,依照自己列的提纲边说边想,娓娓道来。语气语调要有高低起伏、抑扬顿挫。考生备考中可以采取演讲的方式锻炼自己的言语表达,增强自己参加面试的自信心。同时大部分考生在表达的时候语气词过多,如:啊,呢,哪,喔,啦。平时,在练习的时候,考生可以给自己录音,反复拿来听,看看自己存在哪些语气词,多加练习,逐渐改掉这些毛病。(5)离场:在考生回答完毕的时候,要保持进场时的自信和坚定,向考官真诚地道谢退场,在礼仪上做到“有始有终”。2.仪态:包括面部表情和目光。(1)表情:在考场上,考生的面部表情应目光坚定,表情自然。答题时要做到表情自然,切忌僵硬死板、面无表情。笑是面部表情的一种,它是考生在面试考场除口头表达外的另一种语言。考生从进入面试考场那一刻起,要懂得适时微笑。(2)目光交流:考生与考官之间的目光交流不仅是向考官传递考生真诚、自信的信息,同时也是考生坚定信念、答题流畅的保证,考生从进场开始到退场为止,至少要保证60%--70%以上的时间与考官进行目光交流。当然,在答题过程中,有些考生惧怕考官的眼神,这个时候我们可以选择不直接看考官的眼睛,而是注视考官的眉毛、鼻尖、额头等面部三角区部位,同时也可以和多多给予自己眼神鼓励的考官进行交流,即便是心里紧张,我们也要尽力克服,不要过于依赖桌面上的答题本或草稿纸,让自己做到心态平稳,眼神坚定,自如的应对面试现场。面试礼仪是公务员考试中考核的一个测评要素,因此考生一定要积极准备,用恰当的举止礼仪来展现自己良好的素质,有助于获得考官的认可。

公务员考试微腐败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 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第八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十条 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一条 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第十二条 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第十三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第十四条 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第十五条 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第十六条 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七条 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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