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无因管理”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监护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简谈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浅谈“无因管理”1 ♂
一般而言,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对他人事务进行干预,是对他人依自由意志管理事务的权利的侵犯,应属侵权行为。但民法着眼于社会生活的连带关系,为鼓励互相帮助、见义勇为的高尚思想和行为,特规定无因管理的制度。今天教育就无因管理进行详细介绍,带大家了解该部分内容和题目解答方法。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其中,为他人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受到管理或者服务的人为受益人,也称为本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条件。不管从法律规定上还是从当事人约定中,管理人都没有管理的义务。比如,张三救助了一位被其他车辆撞伤、无人帮扶的陌生老人。如果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则不能构成这一前提条件。比如,警察的救助行为,消防员的救火行为。
(二)管理人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
此要件是区别于侵权行为明显之处。无因管理的违法阻却性就在于管理人的管理意思符合社会的善良道德。但有几点需要强调:1.当管理人误将他人事务作为自己事务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或者明知是他人事务,但为自己利益进行管理,都因缺乏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而不构成此要件。2.管理人在具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的同时,兼具为自己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仍成立此要件。3.有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意思,只要求管理人在管理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此意思即可,对管理行为的后果无须过问。比如,张三见李四家失火,参与救火,由于火势凶猛李四家被烧毁,张三的救火行为仍成立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须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
事务包括一切可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事项。比如,为他人收取果实并出卖,收留迷路的儿童并照看等。但这其中不包括违法事务、本人专属事务以及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比如,窝藏赃物、结婚、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行使等。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一)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二)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四、考查方式与解题心得
关于无因管理的考查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第二类是明确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权利内容,这就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必要费用可请偿、受到损失适补偿。接下来,通过一道题目来进行检验:
【例题】(单选题)张三在回家路上,看到一只家养小狗,未见狗主人,为防止狗丢失,张三将小狗抱回家。本案中张三的行为是:
A.不当得利 B.无因管理 C.拾得遗失物 D.善意取得
【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本题中张三为他人利益考虑,为了防止小狗丢失,主动管理,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构成无因管理。故本题答案为B。
关于无因管理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对于很多重要知识点的学习和对应题目的解答,大家也可以以此作为参考,把握考查方式以及解题方法。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监护1 ♂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在各类涉及法律常识的考试中,监护这个知识点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让我一起来看一下常见的几种监护类型吧。
一、法定监护
法定监护是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的选任:未成年人的当然监护人——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兄、姐;第三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第一顺序:配偶;第二顺序:父母、子女;第三顺序:其他近亲属;第四顺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的补充:不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二、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争抢或推诿),由特定机关指定的监护。指定监护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通知到达被指定人时,指定成立。
指定监护的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三、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四、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五、成年人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实际上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最后,小编提醒大家,一定要多注意类似于监护这样的重要考点的深入复习。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简谈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1 ♂
【导读】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让案件能够公平公正而存在的一种制度,今天我们就简单了解一下该制度。
一、回避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二、回避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
三、回避的程序
1.提出回避的主体
(1)自行回避:具备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主动提出。
(2)申请回避: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3)指令回避:对回避有决定权的机关或者人员直接决定。
2.提出回避的方式
既可以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也可以以口头的方式提出。提出回避应说明理由。
3.回避的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书记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属的机关不同,由本机关的负责人决定;
(5)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根据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该阶段主持进行诉讼活动的机关负责人决定,如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
4.回避决定的做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侦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决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请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5.回避的法律效力
(1)在作出回避决定前,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2)作出回避决定后,申请或者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不得再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
(3)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6.对公安机关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复议
(1)时间: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次数: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复议期间,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练习题解析(一)1 ♂
事业单位考试共基础知识内容繁多,很多同学面对庞杂的知识体系都感到无所适从,不知道如何才能掌握众多知识点,尤其对相似的知识点在学习与记忆时容易混淆。系统的理论学习要与适当的练习结合才能有显著效果,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从习题中感受重难知识点与知识点对比。
【典型例题】(单选)甲因男友出轨而伤心过度欲将男友杀害,遂将男友骗去湖边聊天,聊天过程中甲趁男友不备用刀捅了他后便立刻逃跑,在逃跑途中,甲因心生悔意便跑回去救男友,但发现男友已被路人送往医院。经过抢救,男友脱离了生命危险。则对甲:
A.应按照故意杀人罪严厉处罚
B.应免除处罚
C.应从重处罚
D.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答案】D。解析:《刑法》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甲心生悔意时,实行行为已经结束。甲必须采取行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才能成立中止。男友已经被送往医院,甲并未采取中止行为。故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为D。
知识点:故意犯罪的形态
1.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知识点的对比学习和习题练习是大家面对考试相似知识点时的重要途径,大家要在学习中明晰知识点差异,准确判断,有效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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