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复议程序之受理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法律关系测试习题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复议程序之受理1 ♂
在行测常识考试中,常识法律部分行政法历年来是一个重要性考点,其中一个便是行政救济。对于行政救济主要是掌握其中的两类,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中复议程序也是需要掌握的重要知识点。要想拿到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行政复议程序的申请、受理、审理、决定、执行,在这里我们对其中受理进行梳理和学习。
一、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章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考点点拨】通过本条可以看出行政复议的审查有时间要求,且告知需要书面,这些都是考点,需要重点掌握。
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点拨】通过本条可以看出复议一般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有例外,例如纳税争议案、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和限制经营者集中属于复议前置案件,需要重点掌握。
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考点点拨】通过本条可以看出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不停止执行,但有三个例外,这三个例外往往是重要考点,需要重点掌握。
例题:甲市A县公安局对张三做出1万的行政处罚决定,张三不服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下列哪几种情形出现时该处罚可以停止执行。
A.A县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A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甲市公安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张三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答案】AB。解析:行政复议中停止执行的情形有以下几种: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张三选择的复议机关为县人民政府。本题答案为AB。通过此题可以发现行政复议程序的命题往往喜欢考察受理程序的知识理解,把握好这些知识要点的区别,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好的成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行政法律关系测试习题1 ♂
1.以下法律关系中,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是( )。
A、李某申请并获得工商局的行政许可证
B、法院对于某行政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C、赵某对某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复议
D、齐某对某市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
【答案】A。解析: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A选项李某申请工商许可,属于典型的行政许可,当然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B选项中的行政诉讼、C选项中的行政复议、D选项的行政赔偿均为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主要包含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赔偿等方式。
故本题答案为A。
2.关于行政诉讼,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公务员张小三对于市政府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B、人民法院受理了A选项中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C、对于B选项中的案件,审理应当公开审理。
D、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A选项中张小三的诉讼请求。
【答案】ABCD。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A选项中,张小三为公务员,对其作出的开除决定属于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以复议不可以诉讼,其只能通过《公务员法》走内部申诉途径去请求救济,而非行政诉讼,因此A不正确。因此BC选项亦不正确。对于D选项,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而非在审理之后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因此D选项错误。
故本题答案是ABCD。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论共同犯罪1 ♂
所谓的共同犯罪事实上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都是以案例题的形式考查,判断某些情形中哪一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要准确把握住共同犯罪的条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条件去说明。
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犯罪主体要求年龄与精神状态要达标,尤其容易考到的是年龄的问题。这就要结合犯罪主体去把握,尤其是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包括放火、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贩卖毒品、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具体的考查可能就会问到以下情形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14岁的小明与17岁的小花盗窃了5000元的财物? 不构成
14岁的小明与17岁的小花抢劫了5000元的财物?构成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主观要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那么什么是共同的犯罪故意:1.犯罪人之间有意思联络;2.意思联络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会排除一些情形,比如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甲乙两人不认识,都想杀丙,并且他们不约而同的同时朝丙开了一枪,丙死亡。实行犯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甲乙共谋盗窃,乙望风,甲盗窃,甲发现屋主是仇人,杀之。那么在故意杀人的范围内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乙应当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一块石头砸死了丙。两个人一起一不小心杀了一个人,没有意思联络。
【试题演练】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甲丙不属于共同犯罪
B 甲丙构成共同犯罪
C 甲丙以共同过失犯罪论
D 丙单独构成犯罪
【答案】A。解析: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丙是甲间接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工具,甲属于故意杀人罪,丙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A。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 ♂
某日,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试想,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很显然,涉嫌抢劫罪。为什么呢,试分析如下:
1.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1.行为方式
(1)暴力
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胁迫
①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②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注意: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3)其他方法
①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②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③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例如,甲入室抢劫,将主人乙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物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欠条),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因果关系
钱必须是你抢来的。抢劫罪中,如果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例如,甲使用暴力强奸乙女,乙说:我给钱,别强奸我。说着将钱递给甲。甲收钱离去。甲不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强奸罪(中止)和侵占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最后,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牛刀小试】甲男在某杂志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然后骗得乙女在某地见面,并将放入安眠药的饮料,让乙喝下致其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和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使用了安眠药这一其他手段压制了乙女的反抗,并且当场取走的乙的手机和现金,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本题为甲男在路旁遇到自己喝醉的乙女,并将其手机拿走则构成盗窃。侵占罪要求事先占有物品,本题不符合。诈骗罪要求有欺骗手段,本题也不符合。故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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