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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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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

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

  某日,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试想,本案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很显然,涉嫌抢劫罪。为什么呢,试分析如下:

  1.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对于抢劫犯来说,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此,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财物,也不论被抢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当场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手段,就构成抢劫罪。数额特别巨大和致人特别严重伤残或死亡只是本罪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1.行为方式

  (1)暴力

  暴力的程度要求足以压制对方反抗。

  (2)胁迫

  ①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要求是足以使对方不敢反抗。

  ②由于要求达到这种程度,所以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不包括以非暴力的恶害相通告。例如,以揭发隐私胁迫交付财物,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这种胁迫难以达到不敢反抗的程度。

  注意:以暴力相胁迫,并不要求行为人真正具有加害能力和加害意思。只要行为人的威胁内容使被害人以为行为人会实现威胁内容即可。

  例如,甲将一团卫生纸装入背包,进入银行,威胁工作人员:我包里装着炸弹,给我10万元现金,否则我就引爆!尽管甲客观上不可能实现恶害内容,依然属于以暴力相胁迫,构成抢劫罪。

  (3)其他方法

  ①本质是使对方不知反抗、不能反抗。

  ②昏醉抢劫(使对方不知反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药物、酒精麻醉被害人,然后窃取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非盗窃罪。

  ③拘禁抢劫(使对方不能反抗)。

  例如,甲入室抢劫,将主人乙骗到阳台上然后反锁阳台小隔门,从屋里拿走财物。因为甲造成乙不能反抗的状态,构成抢劫罪。

  2.行为对象

  行为对象包括有形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债权)。有形财物包括价值数额不大,但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例如银行卡、存折、欠条。

  例如,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欠条),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因果关系

  钱必须是你抢来的。抢劫罪中,如果钱不是行为人抢来的,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例如,甲使用暴力强奸乙女,乙说:我给钱,别强奸我。说着将钱递给甲。甲收钱离去。甲不构成抢劫罪。甲构成强奸罪(中止)和侵占罪,并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最后,判断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牛刀小试】甲男在某杂志上刊登虚假征婚广告,然后骗得乙女在某地见面,并将放入安眠药的饮料,让乙喝下致其昏睡不醒,趁机拿走乙的手机和现金,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侵占罪

  C.抢劫罪

  D.诈骗罪

  【答案】C。解析:本题中甲使用了安眠药这一其他手段压制了乙女的反抗,并且当场取走的乙的手机和现金,甲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但如果本题为甲男在路旁遇到自己喝醉的乙女,并将其手机拿走则构成盗窃。侵占罪要求事先占有物品,本题不符合。诈骗罪要求有欺骗手段,本题也不符合。故本题答案为C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很多人错误地以为,自己在互联网中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然而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今天我们以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网络诽谤案件为切入点,帮助大家梳理一下诽谤罪涉及的相关考点。

  一、诽谤罪

  1.诽谤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诽谤属于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此网络诽谤案件中,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构成诽谤罪。但二人虚构的事实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检察院依法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二、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

  诽谤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要注意区分《刑法》中诽谤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的诽谤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1.首先在违法程度上,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轻于诽谤罪以及违法的诽谤行为。

  2.诽谤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以上是诽谤在考试中相关考点的梳理,希望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再者,我们的言论自由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大家一起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简单,考试时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学习时要注意理解和记忆的方法,并且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例和题目才能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所以在复习这一知识点地时候要理论联系实际,才会事半功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王某见自己的女友被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的袭击,立即进行反击,将流氓打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案例比较容易引起考生地误解,部分考生认为王某不是被害人不能正当防卫,这就掉进了出题人地陷阱,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甚至保护国家和集体,故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于欢案中,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2024年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24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司机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9月1日,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就是无限防卫权的体现。

  例:唐某追击窃贼时,猛然被人拉住。唐某着急没有回头看,误认为拉自己的人是窃贼的同伙,就用砖头砸过去,对方被砸倒在地(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唐某继续追击窃贼,事后发现,被砸伤的是来帮自己的邻居。唐某的行为属于:(多选)

  A.正当防卫 B.故意犯罪 C.假想防卫 D.意外事件

  答案:CD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1

  教育以本篇文章为载体对宪法中的选举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希望大家学有所得(注:文中涉及的选举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且文中的选举仅指对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只要同时满足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条件都是拥有选举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参加选举投票,还需被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此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

  三、秘密投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不是不公开投票,而是无记名投票,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如若选民因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如是因为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则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当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瘠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简单来说,国、省、市三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间接选举,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体过半)。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试论“抢劫罪”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行为   抢劫   诽谤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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