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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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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1

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光学原理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可以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言论,但是很多人错误地以为,自己在互联网中发表的任何言论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然而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今天我们以取快递女子被造谣出轨网络诽谤案件为切入点,帮助大家梳理一下诽谤罪涉及的相关考点。

  一、诽谤罪

  1.诽谤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3.诽谤属于亲告罪

  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在此网络诽谤案件中,郎某、何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损害被害人谷某的人格权,构成诽谤罪。但二人虚构的事实经网络得以广泛、迅速传播,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因此,检察院依法以公诉程序追究其诽谤罪的刑事责任。

  二、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

  诽谤行为是否构成诽谤罪,要注意区分《刑法》中诽谤罪与《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的诽谤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诽谤罪与民事名誉侵权行为的界限

  1.首先在违法程度上,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轻于诽谤罪以及违法的诽谤行为。

  2.诽谤罪必须是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

  以上是诽谤在考试中相关考点的梳理,希望大家在学习中注意。再者,我们的言论自由都是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大家一起共同营造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

  正当防卫是事业单位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内容比较简单,考试时主要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考察,学习时要注意理解和记忆的方法,并且需要结合实际的案例和题目才能更好地掌握这一知识点,所以在复习这一知识点地时候要理论联系实际,才会事半功倍。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例如王某见自己的女友被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而遭流氓的袭击,立即进行反击,将流氓打伤,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该案例比较容易引起考生地误解,部分考生认为王某不是被害人不能正当防卫,这就掉进了出题人地陷阱,正当防卫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甚至保护国家和集体,故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于欢案中,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如2024年江苏昆山市开发区震川路、顺帆路路口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昆山一轿车与电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双方争执时车内一名男子拿出刀,砍向骑车人,之后长刀不慎落地,骑车人捡起长刀反过来持刀追赶该男子,男子被砍伤倒在草丛中。截至2024年8月28日,该案件导致宝马司机刘海龙死亡,骑车人于海明受伤。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9月1日,警方通报昆山砍人案 电动车主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该案就是无限防卫权的体现。

  例:唐某追击窃贼时,猛然被人拉住。唐某着急没有回头看,误认为拉自己的人是窃贼的同伙,就用砖头砸过去,对方被砸倒在地(后经鉴定构成重伤)。唐某继续追击窃贼,事后发现,被砸伤的是来帮自己的邻居。唐某的行为属于:(多选)

  A.正当防卫 B.故意犯罪 C.假想防卫 D.意外事件

  答案:CD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1

  教育以本篇文章为载体对宪法中的选举制度进行介绍分析,希望大家学有所得(注:文中涉及的选举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且文中的选举仅指对于人大代表的选举)。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坚持四大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原则

  在我国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只要同时满足中国公民、年满18周岁、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个条件都是拥有选举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得因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等的差异而差别对待。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要参加选举投票,还需被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犯罪嫌疑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的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其他严重的刑事犯罪正受羁押、侦查、起诉、审判的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和检察院的决定,暂时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看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但时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律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平等性原则

  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给予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此原则最核心的内容是:在一次选举中,一人一票且同票同权。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选举制度

  三、秘密投票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秘密投票不是不公开投票,而是无记名投票,即选民不署自己的姓名、亲自书写选票并投入密封票箱的一种投票方法。如若选民因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如是因为在选举期间外出无法参加投票的,则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当然,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四、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瘠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简单来说,国、省、市三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间接选举,县、乡两级的人大代表选举为直接选举。

  在直接选举中,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双过半)。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全体过半)。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科技常识:光学原理1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考试涉及内容较多,但是科技知识是属于常见考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因此,学好科技,对考生们来说,是必要准备。在广东省以往事业单位考试关于科技知识的内容,出现频率较高的是物理知识之中的光学相关内容。以下整理光学知识重点内容以便大家备考。

  (一)光的性质

  光是一种电磁波。光年是长度单位,一光年指光在宇宙真空中沿直线传播一年时间所经过的距离,一般用于衡量天体间的时空距离。

  考点提醒:一般考察光年的性质,判断题居多。

  (二)常见的光

  可见光是电磁波谱中人眼可以感知的部分,按照波长递减频率递增的顺序可排列为红橙黄绿青蓝紫。光的三原色是红、绿、蓝,而颜料的三原色是红、黄、蓝。

  不可见光指除可见光外其他所有人眼所不能感知的波长的电磁波,包括无线电波,微波,红外光,紫外光,X射线,远红外线等。

  红光:波长较长,常用于警告类的标示色,如交通信号灯、汽车尾灯等。

  黄光:波长较长,且人眼对黄光更为敏感,常用于表达警示,如汽车雾灯等。

  红外线:常用于红外探测器(感应门、电梯、遥控器等)、热成像仪。

  紫外线:常用于杀菌(破坏微生物遗传物质)、验钞、促进人体合成维生素D激光被称为最快的刀最准的尺最亮的光。

  考点提醒:考察紫外线和红外

  (三)光的传播的应用

  1、直线传播:手电筒的光、影子的形成、小孔成像、日食、月食、激光准直镜面反射镜子、水面的倒影、月光下的水坑、潜望镜。

  2、漫反射:尽管白天阳光有时不能照在房间里,但房间里仍然很亮。

  3、折射:凸凹透镜、水中筷子的弯折、潭清疑水浅、海市蜃楼、彩虹。

  4、散射:晴天时天空是蓝色的、雾天时光线变得朦胧、丁达尔现象。

  考点提醒:一般结合生活常识考察光的传播原理。

  【例题展示】下列不属于光的折射原理的是( )。

  A.水中月亮

  B.凹凸透镜

  C.水中筷子弯折

  D.海市蜃楼

  【答案】A。解析:水中月亮是光的反射导致,凹凸透镜、水中筷子弯折和海市蜃楼都是光的折射原理导致。故本题答案为A。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走进正当防卫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诽谤罪的相关考点1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标签:诽谤   防卫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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