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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备考方案之法律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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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备考方案之法律篇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2、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备考方案之法律篇1

3、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1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1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像我们生活中的买卖行为、租房子的租赁行为、立遗嘱的行为、结婚离婚行为都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我们重点来看一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四种情形。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③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二)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①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③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④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三)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四)胁迫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题分析:

  (单选)下列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

  A.6岁的丙将妈妈的金手镯赠送了给隔壁的小妹妹

  B.15岁的乙在端午节买了一个粽子当晚饭

  C.25岁的甲为了向心仪的女孩求婚,购买了价值5万元的钻戒

  D.丁在购物时,因对价格数额发生误解而多支付了200元价款

  【答案】D。解析:A选项丙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无效;B选项乙的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该行为有效;C选项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行为有效;D选项对价格存在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备考方案之法律篇1

  通过公告,大家已经知晓相关考试科目和考试题型。其中常识判断模块,考察要点多、考查范围广,法律部分更是让报考者倍感头痛,那到底该如何备考,啃下常识判断法律这块硬骨头呢?下面,让我们一起谈谈常识判断法律知识备考的那些事。

  一、题型特点

  常识题量稳定,整体难度适中,从2016至2023年题量均为20道题。尽管如此常识涉及的范围却很广泛。正因如此,很多报考者对常识有着不同的备考思路和方法。

  有的认为没有必要复习常识,一百分的耕耘只能获得一分的收获,得不偿失,考前突击一下,脑子里有个大体印象即可。有的认为常识相比较于逻辑判断、资料分析等科目简单,只需加强日常积累和知识记忆就能得分,所以去看大量的复习资料,刷大量的题目。其实以上两种方法都是不恰当的。常规上法律基于专业性,偏爱考察各类名词术语。但是,近年来法律的考察也越来越不按常理出牌,并且对考生的推理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味的考前突击或死记硬背就都显得不太恰当了。

  二、考察范围

  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其中法律重点考察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如劳动法、知识产权法及历年新法等)。

  三、备考思路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备考方案之法律篇

  (一)通晓体系,扎实积累

  法律是极具体系性的,学习法律的前提是对于法律体系有大概的认知。我国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核心、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其他部门法,如:刑法、民法典、行政法等。每个法律部门都有不同的复习重点。

  宪法:围绕着宪法原则、发展历程和《宪法》的正文四大板块(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和国家标志)而展开。宪法的考察方式以识记为主,例如: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部?政体是什么?

  刑法:以案例考察为主,通过小案例,考察报考者的理解能力和推理能力。如:罪名的构成、行为性质的认定。再如: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的哪一种形态?

  民法典:民法典具有双重属性,在法律和时政热点中都具有较强的可考性。民法典在今年刚刚生效,其新修新增点的亮点可考性非常高。如:居住权、离婚冷静期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识记与理解相结合,考察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即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如:行政行为、行政救济方式等。

  (二)关注热点,抓住时事

  时事热点是常识判断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每年都会有一定程度的考察。考察内容既涉及到国家层面的顶层决策,又牵扯到平民百姓的日常生活。时事热点若花大量时间专门复习并不能卓有成效,而且长线复习效率很低。所以我们应该做到日积月累,坚持关注,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法律方面,2023年新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民法典》、《行政处罚法》、《专利法》及最近刚公布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可能作为热点进行相关考察。

  (三)掌握方法,善用排除

  法律虽专业,但公考中考察难度适中,很多题型都能找到一定的解题技巧。其中,提炼题干关键词,排除干扰词、干扰项可以大大减少解题时间,提高解题正确率。

  (四)着眼试题,把握方向

  在各类考试中,试题都是必不可少的练习材料。我们仔细分析试题,就会发现考查范围以及考查形式方面的端倪。另外,我们可以通过做各个地域的常识判断试题来补充我们的常识库,有些时候甚至会遇到原题,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关于公考常识判断法律备考就总结到这里,祝愿大家在考试中取得理想的成绩!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1

  事业单位考试中,主要涉及政治、法律、经济、管理、公文、扶贫、科技、人文、计算机应用、公文写作与处理等方面的相关基础知识。法律的考查一直是重点和难点,而公基知识中法律的考查以五大常规法为主,即法理学、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宪法占据统率性地位,具有根本性。在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号召之下宪法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具有极高的考察性。主要考察方向集中在宪法的特征、基本原则、修改历程、国家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机关等知识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宪法之公民基本权利

  今天就宪法中的一个高频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学习。该考点在三支一扶考试中通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具体考查题型为单选、多选和判断题。侧重考察公民基本权利的类型、以及一些重点权利的地位和内涵体现,而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权以及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是经常出题的重点权利,现在一一展开学习:

  1.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在这一权利中经常会在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这一点上设陷阱出题。值得注意的是,首先,剥夺政治权利是刑法中刑罚的一种,并不是所有犯了罪正在服刑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及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其次,对于精神病有无选举权的问题,需要明确精神病人享有选举权,但是因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经选委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而不能行使权利。

  (2)政治自由

  政治自由是公民表达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方面的自由。政治自由中要理清宪法中所规定的政治自由就包括这六项,其中没有罢工自由和迁徙自由,再者言论自由是首要的政治自由。

  2.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其中包括狭义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

  (1)人身自由

  此处的人身自由是指狭义的人身自由。重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之下有三个禁止。第一,禁止非法逮捕。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关于禁止非法逮捕的问题在三支一扶考试中可考性比较大,经常会遇到对于逮捕的批准机关、决定机关以及执行机关的混淆性题目。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既可以决定逮捕也能批准逮捕,而人民法院只能决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第二,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经常会出现一些超市保安、社区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搜身的案例让考生判断是否侵犯了公民的权利,需要明确的是能对公民进行搜身的是公安机关,其他主体无权搜查公民的身体。

  (3)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中对于公民住宅不受侵犯规定的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并没有规定非法买卖住宅和非法出售住宅等内容。

  (3)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基础上有两种例外情况两个主体可以查看公民的通信,两例外是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两主体是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3.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

  在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中需要格外注意,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而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目前,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公民在遇到地震等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可以获得物质帮助。

  以上为公民基本权利中在三支一扶考试时经常涉及的三个重要权利,所以大家在备考过程中,务必准确记忆知识点并明确知识点考查方式,以提高做题的正确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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