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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任免机关(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

[本站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任免机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本文导读目录:1、公务员任免机关2、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3、公务员任免条例公务员任免机关♂职务任免含义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在我国职务任免通常有广义和狭…

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公务员任免机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公务员任免机关

2、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

3、公务员任免条例

公务员任免机关

职务任免含义 职务任免是任职与免职的统称。在我国职务任免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任免,是包括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务员职务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全部行为过程。狭义的职务任免,是指办理职务任免的手续。本文所讲的职务任免是广义概念。 任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主要情形包括: (1)新录用人员试用合格的; (2)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 (3)转换职位任职的; (4)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5)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前两种情形任职,具有正式确认公务员身份关系和职务关系两层法律意义。后三种情形任职,公务员身份不变而只有职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务员需要从原来的职位转移到另一个新的职位上去,公务员基本权利义务没变,但职权和责任关系发生变更。 免职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免除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主要情形包括: (1)因转换职位而需免除原职务; (2)因晋升或降低职务而免除原职务; (3)因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而免除职务; (4)因受撤职处分而免除职务; (5)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而免除职务; (6)因退休而免除职务; (7)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动,包括因辞职、辞退、开除以及非正常死亡等而解除或终止公务员职务。 第(1)、(2)和(3)种情形免除原职务,还要担任新的职务,只是职务关系发生变更。第(4)和(5)种情形,免除职务后,职务关系暂时中止,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第(6)种情形,不仅解除了职务关系,而且公务员大部分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只保留少部分义务和权利。第(7)种情形,公务员职务关系和身份关系全部消灭。为了表述方便,对第(6)、(7)种情形将在第八部门专门论述。 所谓任免制度就是针对上述情况,就发生的条件、任免方式、任免机关、任免权限、任免程序等做出的规定。 职务任免原则与要求 (1)任职应有相应职位空缺。政府机关有严格的人员编制和职数限额,任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职数任用人员。 (2)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所谓实职,相对虚职而言,是指有实际职位和工作任务,需要实际参加工作并履行职责的职务。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所兼任的不是实职,则不在限制之列。如担任常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兼任非常设机构的领导职务。但各类非常设机构如果设置过多过滥,领导干部兼职过多要加以控制。 (3)被任用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资格条件分为积极条件和限定性条件两类。积极条件包括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同层次、不同性质的职务,有不同的要求。限制性条件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符合回避要求。即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公务员,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之间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除自治县、民族乡外,县级、乡级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职务(县长、乡长、镇长等),不得由籍贯在该区域内的人担任。 ②符合担任该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为了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担任不同层次的领导职务,有最高任职年龄的限制。如某公务员年龄已到58岁,就不宜再担任处长职务。对于各职务层次的年龄如何规定合适,现在还在试点探索过程中,没有形成统一规定。 ③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职。包括不能在企业和营利性单位兼任实职和兼任名誉职务。目的是以利于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的自主经营和自主发展,同时也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客观公正地行使职权和防止行政机关特别是公务员个人以权谋私。 ④要按法定程序进行。各种情形的职务任免都有法定的程序。在任免工作中,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不按法定程序进行的,任免结果没有法律效力。

公务员任免机关是哪个

组织部是党的机构,人事局是政府的机构,如果是职务上的任免是人事局,如果是党内职务的任免是组织部,不过我国这两个一般都是同步的,所以都有。

公务员任免条例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 时间: 2008-07-30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 第四章晋升职务 第十七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 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第二十条晋升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须具备下列任职年限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厅局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巡视员五年以上; (二)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 (四)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主任科员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职务,应当任办事员三年以上。晋升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非领导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级晋升职务。破格和越级晋升条件和程序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办理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双重管理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东营特邀首席律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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