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之简易程序1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强制措施之逮捕1 ♂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中讲道:其后人有上书告勃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长安,逮捕勃治之。由此可知,逮捕行为从古至今都是一种非常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那么对于逮捕行为,在备考过程中需要大家掌握哪些内容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适用情形、权限划分及适用期限。今天教育就从这三个方面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逮捕。
一、逮捕的适用情形
(一)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二)可以予以逮捕的情形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情形中,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为前提,有关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规情节来决定是否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权限划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此处为常见考点,主要考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在逮捕中所承担的职能。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逮捕时出示逮捕证,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及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决定权。
三、逮捕的适用期限
逮捕后应立即送看守所羁押,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或者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试题练习】(判断)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故本题说法错误。
关于逮捕知识的学习和题目的解答,就为大家讲解到这里。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教育的备考消息及相关课程。我们祝您早日考取心仪的岗位!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刑事诉讼之简易程序1 ♂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
一、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简易程序
1.被告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是对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五、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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