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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有规定笔吗(公务员考试有规律可循吗)

[本站 公务员考试有规定笔吗♂公务员考试答题卡一律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进行填涂作答,卷面答题一律采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进行作答。参加公务员考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具体如下:1、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

公务员考试有规定笔吗

公务员考试答题卡一律采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进行填涂作答,卷面答题一律采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进行作答。参加公务员考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具体如下:1、必须带齐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方可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要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2、监考人员将在考前20分钟左右宣读有关的考试注意事项,建议考生提前到达考场。3、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时,考生须按要求将题本上的条形码贴到答题卡相应位置,否则,该科目考试成绩为零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律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申论一律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作答。报考人员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4、严禁将手机、计算器等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有关设备带至座位,否则将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5、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退场。6、不能将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不能损毁试卷、答题卡,否则按有关规定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

公务员考试有规律可循吗

有一定的规律,任何事物都会有属于自己的规律

公务员考试有视力要求吗

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也就是小数视力0.6;或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也就是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视力要求

1、对于普通岗位来说,考生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也就是说考生需要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关于视力要求是,体检人员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2、对于报考特殊岗位的考生来说,也就是相关的公安机关的考生,也得满足其岗位的招录标准。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

3、对于法医,物品鉴定,网络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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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有解题技巧吗

公务员考试行测蒙题技巧如下面几张图所示!

202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趋势分析及备考建议!

行测有哪些模块?如何复习?

言语理解:省级和市地级,言语理解与表达均考查40道题目。其中文章阅读只在省级中考查;2023年国考中省级和市地级言语理解差别加大,选词填空、片段阅读、语句表达三个题型题目不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备考策略:选词填空题目是易错题型,需长时间备考。一方面提升文字理解能力,掌握语境分析、词语辩词等解题方法,另外一方面需提升“底蕴”积累。

数量关系:近四年考查计算问题21道,行程问题5道,工程问题6道,排列组合5道,概率问题6道,几何问题7道,函数图像4道。数量关系除常规的方程法外,若是能够结合整除、特值、比例、盈亏等技巧性方法解题,往往能够事半功倍。

判断推理:在国考中,逻辑判断、图形推理、类比推理和定义判断是四大常考题型,每种题型均考查10道题。市地级有5道题目是以一题五问的形式考查。图形推理市地级比副省简单。定义判断命题形式更加灵活,以诗句、俗语、古文以及图片等呈现。类比推理侧重考查概念间关系和常识。

(一)图形推理

1.考查重点:图形共性、数量关系和立体图形。其中图形对称性、相对位置等考查频率较高;立体图形考点多样、难度大,包括空间折叠、三视图、截面图和立体拼接等。

2.备考策略:掌握基础考点,每日一练,培养图形敏感度,明确解题思路。

(二)定义判断

1.考查重点:常考社会学、心理学、文学、法学以及管理学等学科概念。

2.备考策略:掌握定义判断核心成分的分析方法,充分理解定义内涵,积累社会热点、拓宽常识储备。

(三)类比推理

1.考查重点:经验常识中的功能关系、加工关系、职业关系,言语关系中的词义关系,逻辑关系中的概念间关系。

2.备考策略:掌握基础考点,常态思维,分析词项间本质关联。积累常识。

(四)逻辑判断

1.考查重点:必然性推理重点考查假言命题、综合推理和朴素逻辑。可能性推理侧重考查加强型、削弱型、前提型;从论证模型上看,求异论证和实践论证等考查频率较高;其中,选项力度比较是可能性推理需要关注的重点。

2.备考策略:逻辑和生活思维大相径庭,需系统性学习以转换思维,大量刷题掌握推理规则和常考论证模型,进而形成高效解题的思维路径。

资料分析:每年均以考查增长、比重、平均数、倍数为主,覆盖了80%以上的题目,其中主要考查基本公式的比较或求值、也会多考点结合考查。与此同时,还存在部分查找类题目,考查材料分析及数据查找能力。备考策略:资料分析每年的考点基本没有多少变化,是行测成绩能有变化的突破点。把握常规考点,勤加练习,很容易有一个漂亮的分数。

常识判断

1、平时多关注热点素材和新闻,比如说利用抖音平台、头条平台、以及各类公众号进行知识的积累,各大类平台都是相应的知识整理,都可以进行搜集整理。

2、做题过程当中及时把自己的错题进行收集整理,将个套模拟卷之间的异同点找出,然后进行查缺补漏,对于已知的知识点,可以加深记忆,对于未知的知识点,需要着重的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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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有警告吗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及相关环节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公务员录用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依据本办法,按照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本次报考资格。报考者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证件骗取考试资格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抄袭、协助抄袭的;(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八条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第九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第十一条在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任职定级后查明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第十二条报考者在录用过程中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对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处理的,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予以记录、签字并存档。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事后认定与处理的,应当制作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告知书(式样附后),告知书应当寄送报考者,或者以公告形式送达。第十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第十五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协助作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组织、领导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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