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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1(《江苏公务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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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公考路网(gk6.cn)分享《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1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公务员考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导读目录:

1、《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1

2、《江苏公务员考试》

3、《江苏省公务员考试》

4、《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用书》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1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民法典》正式开始实施后,关于“继承权”有了不少新说法,今天就请大家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吧。

  一、继承权的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二、继承权的丧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产的处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被排除不属于遗产的财产性权利主要包括:

  1. 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国有资源使用权是由特定人享有的,不得随意转让,不得作为遗产。享有国有资源使用权的自然人死亡后,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从事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

  2.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即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

  自然人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这些财产权利专属于自然人个人,随着符合救济条件而享有该财产权利的自然人死亡而终止,不能转移,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不过该自然人生前已经根据此种权利而取得或应取得的部分,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因侵权而导致自然人死亡的,虽然损害赔偿金作为遗产可以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损害赔偿中具有专属于特定人的具有救济性质的部分不得作为遗产。

  3. 自留山、自留地。

  农民个人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具有专属性,农民个人死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大家要及时复习回顾哟~

  例题

  1. (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一项是( )

  A. 继承人甲因抢劫罪被判入狱

  B. 继承人乙因违纪给开除党籍

  C. 继承人丙为报复杀害其兄长

  D. 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3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D项,继承人丁把父亲的遗嘱彻底销毁,属于法律规定丧失继承权的第四种情形。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2. (单选题)李大爷有甲乙丙三子,李大爷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在遗产处理前,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乙明确表示要继承,丙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丙的行为视为(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权

  D. 转让继承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根据2023年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未知

《民法典》中关于继承权的一般规定

《江苏公务员考试》

2023年江苏公务员考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3年1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具体安排为:下午 14∶00-16∶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设置考点。

报考者应当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扩展资料

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普通高校硕士及以上学位2023年应届毕业研究生(非在职)、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79年11月3日以后出生),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定向招录优秀村(社区)党组织书记(主任)职位的报考者可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公安机关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强制隔离戒毒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司法行政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简章》规定的条件;

9、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职位代码70-74)、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职位(职位代码75-79)的报考者,还须具备《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简章》规定的条件;

10、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

一、公共科目

根据分类分级考试要求,江苏省考职位分A、B、C三类,每类公共科目笔试均包含《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行测申论一般在同一天的上下午考试,行测考试题型均为客观性单项选择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100分;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二、专业科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报考者,除了要参加公共科目笔试外,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三、2023年度江苏省考的报名已经启动。

江苏省公务员招录公告和职位表均已出炉。2023年度全省共编制9272个录用计划,仅次于2023年,招录人数处于历史第二高位。具体来看,相较于去年,职位数增加737个、增长,计划招录总人数增加1111人、增长。

所以准备参加江苏省考的伙伴们,现在必须要将省考备考复习列入重点日程。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用书》

你好!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申论》三科;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两科;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测验》(C)两科。向你推荐2014版《江苏公务员考试通用教材》。它对近年来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各部分题型特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力求通过对解题思路的精要总结和点拨,帮助应试者稳步提升解题速度和准确率。同时,编写组还根据近年真题的变化趋势,分析了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试未来的命题趋势,使应试者能在学习教材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备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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